各市縣發展和改革委(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海南電網公司:
根據《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國能綜新能〔2016〕623號)要求,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單位,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林生物質發電秩序,防止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根據《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 (國能綜新能〔2016〕623 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政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三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環保、價格等部門,加強與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的工作協調,建立聯動機制,共同負責對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項目單位在申請備案時,除提供項目資源調查報告及資源保障方案、項目建設方案和項目法人情況外,要在項目申請報告中重點說明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儲存設施、環保設施等內容,明確按國家要求的行業標準建設,提出不摻燒煤炭的措施,制定相關制度。同時,作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摻燒煤炭的承諾或自律聲明。
第五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劃進行備案。在對擬備案項目進行審查時,除了常規審查內容,重點審查是否有摻煤的技術條件和經濟因素。在項目備案文件中明確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明確禁止摻燒煤炭,提出對摻燒煤炭的相關處理措施。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不定期檢查、項目建設信息公開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單位是否按照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的監督。加強項目竣工驗收管理監督,項目建設期間不得違規變更技術工藝、設備等。
第七條 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農林生物質發電已投產項目的日常監管,指導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嚴格自律,杜絕摻煤。
第八條 當地環保部門負責對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煙氣在線監測。
第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定期對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進行抽查檢查,按照投訴舉報有關規定依法受理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有關投訴舉報,并對摻煤案件實施稽察。
第十條 項目單位按季度和年度向省、市縣能源主管部門上報本項目包括燃料、臺賬等在內的杜絕摻煤報告,經審核后作為電網企業向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發放國家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項目單位和電網企業要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上網交易電量、價格、補貼金額和生物質燃料收儲情況等項目運行各項資料,項目單位還應保存好生物質燃料收儲情況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收到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單位摻煤信息后,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等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是否摻煤進行調查認定,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納入黑名單、向社會公開等處理,并依照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提出停產、取消發電業務許可、取消補貼、追回補貼資金、罰款等處理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確認的摻煤項目,收回騙取的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并依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取消補貼等處罰。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對查實摻煤的項目,自收到取消補貼通知之日起停止發放補貼資金,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后續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