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俐
(上海海洋大學,上海201306)
摘要:全球推廣和使用液態生物質燃料成為替代能源選擇與可持續發展的大勢所趨,而各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發展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可能帶來的影響十分關注,本文對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政策研究進行述評,并對未來研究予以展望,以期對液態生物質燃料發展實踐和科學研究提供有益的參考。
隨著全球石油供應形勢的日益緊張和價格攀升,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已經成為許多國家能源、環境和農業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保障能源安全、保護自然和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農業發展方面都面臨著巨大挑戰。液態生物質燃料作為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替代,環境保護,農民增收,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戰略意義突出,推廣和使用液態生物質燃料成為緩解化石能源需求壓力,實現節能減排的重要替代選擇以及可持續發展的大勢所趨。
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其產業發展的正外部性需要通過補貼將其外部性內部化已經在世界各國達成共識。我國政府和世界各國政府一樣,紛紛對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發展予以形式多樣的補貼,極大地促進了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的發展。然而,在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各國政府也普遍感受到補貼政策的實施,也給政府帶來一定的財政負擔,那么,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如何設計科學合理的補貼政策機制才能提高補貼政策的效應與效率,值得探討(曹俐,2014)[1]。
液態生物質燃料的產業鏈大致可以分為原料的生產、燃料的加工、分配以及消費四個階段。經濟活動的特征決定了對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政策的研究依該鏈條展開并不斷發展。縱觀目前國內外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政策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可以進行如下分類:第一,從全局和個體的角度劃分,研究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政策的總體影響的有部門模型,一般均衡模型以及國際貿易模型,研究補貼政策對單一微觀經濟主體影響的研究涉及成本賬戶模型,資源配置與技術采用的微觀經濟模型;第二,從私人和社會的角度劃分,私人角度的研究問題涉及生產者和消費者什么情況接受生產或愿意消費,而社會問題的角度則多探究哪些補貼支持政策是必要的,政策執行帶來的支出成本以及福利如何(Rajagopal & Zilberman,2007)[2];第三,從政策的影響角度劃分,研究涉及補貼政策實施帶來的經濟影響,環境影響以及社會影響。梳理國內外研究動態,并對未來研究予以展望,以期對液態生物質燃料發展實踐和科學研究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的界定
最先系統論述補貼問題的是英國的經濟學家庇古。庇古以其獨創的邊際社會凈產品和邊際私人凈產品的概念分析了資源配置的效率。資源配置的效率狀況是政府干預的理由。當邊際私人凈產品與邊際社會凈產品出現差別時,國民所得總量就不能得到最大化,當邊際社會凈產品等于私人凈產品時才會有理想狀態的產出。企業只要存在私利引誘使得投資配置與最大國民凈產品的要求之間出現差異,就存在政府干預的正當理由,需要通過補助和稅收來消除這個差異(庇古,2009)[3]。
關于補貼內涵探討的文獻,古今中外很多,歸納起來無外乎狹義補貼和廣義補貼。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統計處曾給出狹義補貼的概念,在其出版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將補貼定義為“政府對生產者的現期轉移”,“補貼包括現期賬戶上私營產業部門從政府取得的一切補助金。從它們進行的基礎來考慮,這些轉移,代表生產者現期生產收入上的附加。例如補助金可以以所產生的、所出口的或所消費的商品數額或價值,生產使用的勞動力或土地,或者組織和經營生產的情況為基礎。政府當局為投資目的或為補償破壞、損毀及其他資本和流動資產損失而對私營產業部門的轉移則歸入資本轉移而不作為補貼”“補貼也包括現期賬戶上政府給予政府公司的一切補助,例如,補償營業虧損(負的營業盈余)。至于政府企業現期賬戶上的轉移。在它顯然是政府要把價格維持在企業收益不能補償其現期生產成本上的政策的結果時,應該按補貼處理,為了確定情況是否如此,需要調查決定政府企業要價政策背后的考慮”。這個概念比較狹窄,僅對于企業生產成本的補償以便維持價格從而使企業受益,甚至對于出于外部性問題的補貼都不包括其中。廣義的補貼,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經濟學家穆斯格雷夫,他在《聯邦補貼方案的經濟學》的研究報告中說到“財政補貼可以被定義為由政府的課稅和支出活動給予任何個人的任何的凈利得。”
我國經濟學界對于補貼的概念界定較早的文獻往往與物價補貼直接聯系。如李揚(1990)[4]在《財政補貼經濟分析》中將財政補貼定義為“在某一確定的經濟體制結構下,政府支付給企業和個人的,能夠改變既有產品和生產要素相對價格的,從而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的無償支出。”該定義闡釋財政補貼與產品和要素價格之間的關系,但是并沒有從外部性的角度進行明確定義。平新喬(1995)[5]年在《財政原理與比較財政制度》中認為“物價補貼(subsidy)是由政府(也可能是由私人)無償支付的一種款項,用以填補由消費者所支付的價格與由生產者所承擔的成本之間的差額。”他將物價補貼的政策目標歸納為三個:(1)實現收入在納稅人與特定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消費者之間的轉移。比如,為了提高農民的收入可以對農民實行化肥、農藥、農機等方面的補貼。(2)讓補貼通過市場機制影響供應者和需求者的經濟行為。比如,在存在外部經濟時,通過對生產企業的補貼,會使經濟出現帕累托改進。(3)通過補貼而使某些商品的價格保持低水平或保持穩定。比如,對糧食等主要消費品的價格進行補貼,這是反通貨膨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平新喬關于補貼政策目標的解釋,明確了補貼有助于解決外部性問題。叢樹海(2002)[6]進一步刻畫了對于財政補貼與外部性的關系。他認為財政補貼的實質“是國家把納稅人的一部分收入無償轉移給補貼領受者,是財政支出中轉移支付的一種。”“完全競爭市場要求所有產品的成本和效益都內在化,該產品的生產者要承擔產生這一產品而給生活帶來的全部成本,同時這一產品所帶來的全部好處都歸這一生產者或該產品的購買者享有。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產品或服務會具有外部效應,即產品或服務對生產者或購買者以外的其他人所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兩類:一類是外部成本,即產品或服務給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所帶來的損害;另一類是外部效益(外部效用)是指產品或服務給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所帶來的好處。政府為了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可以通過征稅提高產品的核算成本,從而使產品的內部成本等同于產品的全部成本,消除因企業未考慮產品外部成本而多生產產品所造成的效率損失。另一方面為了使外部效益內部化,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降低產品的成本或提高消費者的需求,來消除因考慮外部效益而少生產或消費產品造成的效率損失。”
關于補貼的理解代表性觀點還有“負稅論”和“稅式支出論”。在宋則行、汪祥春主編的《社會主義經濟調節概論》中認為“可以把財政補貼看作是一種負稅,當價格高于價值時,用稅收調節;當價格低于價值時,用財政補貼來調節”。《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中,“很多補貼都可以看成是負的稅收,從而可以運用稅收分析的工具來估價補貼的效果。”而稅式支出是指國家財政對于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給予的減免稅。一般來說,稅收支出包括免稅(tax exemption),稅收優待(tax allowance),稅收抵免(tax credit)和特別減稅(special tax)。包括減免稅等在內的一組稅收安排為什么當作財政的補貼支出處理?美國經濟學家穆斯格雷夫認為,政府在決定減免稅收時,是從支出角度考慮問題的,也就是說,是那些決定政府支出政策的因素而不是決定收入政策的因素影響著政府的稅收減免政策。同時,稅收減免活動實際上是政府的兩項方向相反的政策活動的統一(李揚,1990)。
本文涉及的補貼概念是廣義上的補貼,泛指一切支持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對財政補貼狹義的理解和應用特指“財政專項直接補貼”。
在能源領域,能源補貼的內涵在加納阿克拉(Accra)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會議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發布了題為《能源補貼政策改革:氣候變化日程的機遇》的報告,該報告給出了能源補貼的定義,認為狹義的能源補貼定義就是由政府直接對能源生產者或消費者進行現金支付,以促進某一特定燃料或者能源的生產或利用。廣義的能源補貼定義則是試圖進行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價格、成本的其他類型的政府干預。在市場成本和價格基線假設的前提下,政府通過降低能源價格或者成本來解決市場失靈,以內化外部環境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任何努力都將視為補貼(聯合國環境規劃署,2008)[7]。
所以本文中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的內涵是指在市場成本和價格基線假設的前提下,政府通過影響能源價格或者成本來解決市場失靈,以內化外部環境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任何努力。
從2006年開始,國際可持續發展委員會(IISD)全球補貼發起組織(GSI)在荷蘭、新西蘭、瑞典等國資金的資助下,對世界上主要液態生物質燃料生產國家,包括巴西、歐盟、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瑞士等國家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政策進行總結,并不斷更新,形成了一系列豐富的政策研究成果(Steenblik,2007)[8]。不同國家補貼政策手段與其各自資源稟賦,政策目標以及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相聯系,呈現出多尺度,多渠道的特點。
總的來講,世界各國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可以分為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具體而言,包括直接現金支付以及間接的市場價格支持、信貸政策、燃料消費稅減免、可再生燃料標準、強制性份額、能源稅、碳稅、變性燃料汽車的支持政策、能源農作物的補貼政策、研發補貼政策以及關稅等貿易政策。從補貼政策實施的領域上來看,補貼政策主要涉及相關的能源政策、碳政策、農業政策、貿易政策、研發政策等。從補貼政策實施的環節上來看,補貼政策又可以分為中間投入環節補貼,附加值要素投入補貼,產出環節補貼,消費環節補貼,研發環節補貼。從補貼的層次上,主要有國家政府的補貼與地方政府的補貼。
本文液態生物質燃料補貼體系與全球補貼發起組織(GSI)的補貼框架基本一致。
二、補貼政策實施與補貼目標實現的關系研究
國際社會普遍認為生物燃料乙醇能夠實現能源代,環境保護,農民增收,促進就業的目標(Rajagopal & Zilberman,2007)[2]。補貼政策的實施能夠實現這些目標嗎?能同時實現這些目標嗎?Vedenov & Wetzstein認為美國發展生物燃料乙醇實施了乙醇消費稅減免的間接補貼政策,雖然降低了乙醇汽油混合物的價格卻增加了燃油的消耗,事實上減少了環境和能源安全利益。所以考慮補貼導致的價格反應,他們認為對乙醇消費稅減免,降低乙醇汽油混合物的價格的間接補貼對實現環境和能源安全目標值得商榷。不過,如果將補貼乙醇汽油混合物和對汽油的消費稅增加相結合的話,從乙醇稅收利益豁免取得的補貼可以獲得積極的環保和能源安全利益(Vedenov & Wetzstein,2008)[9]。
Rubin et al.(2008)[10]通過量化美國不同補貼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研究補貼政策與目標之間的關系,得出三個結論:第一,單獨實現能源替代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兩個政策目標的成本比現行補貼政策的成本要低;第二,現行的補貼政策可以實現農民收入增加的目標;第三,補貼政策的實施不是所有目標都可以同時實現,可以同時實現的共同目標有兩種情況,或是能源替代和農民收入增加共同實現,或者是溫室氣體減少和農民收入增加共同實現。Babcock(2010)[11]研究還得出基于可再生能源標準的新的管制與稅收優惠以及進口稅收措施在實現政策目標時存在沖突問題。
已有研究的共識是液態生物質能源補貼政策的實施與補貼政策目標實現之間存在不一致性。合理選擇補貼方式、補貼手段是實現補貼政策目標的關鍵。
三、補貼手段與補貼效率的關系研究
Gardner(2003)[12]研究補貼手段選擇及其成本與福利效率的變化和轉移之間的關系,他對生物燃料乙醇補貼的三種不同政策手段:目標價格,玉米種植面積控制和對生物乙醇直接補貼,運用單一商品簡單供求模型進行了玉米生產者,乙醇生產商,和納稅人的福利效率的理論比較。研究結果表明,玉米生產者和乙醇生產商均可以從乙醇補貼或玉米不足支付(deficiency payment)中獲益。玉米種植面積控制可以起到減少玉米供應并提高玉米的價格的作用,所以受益的是農民而不是乙醇生產商。但是從分配的角度來看,玉米生產者得到相對較多的玉米不足支付,而乙醇生產商得到相對較多的乙醇補貼。從納稅人的角度看,種植面積控制的政策成本最低,而使用強制性份額控制的政策成本最高。然而,所有政策的實施導致了從消費者和納稅人到玉米生產者和乙醇生產商福利的凈轉移。該結論的得出是緊緊依賴于對玉米,乙醇和乙醇副產品供應和需求具有彈性的假設條件。此外,該研究有一個明顯的不足之處是它沒有考慮到或者是忽略了原已存在的確定政策效率下的扭曲。針對Grdner(2003)[12]的研究不足,Babcock(2008)[11]在Gardner的基礎上結合Elobeid & Tokgoz(2006)[13]的定量研究模型進行研究,不僅得出福利從納稅人和非玉米的消費者轉移到玉米生產者,乙醇生產商和燃料混合者的相同結論,而且定量計算出凈轉移的程度。Schmitz et al.(2007)[14]計算玉米乙醇補貼的影響,認為對玉米乙醇稅收優惠的成本比直接支付給玉米生產者的成本低大約低1億美元。Gorter & Just(2009)[15]分析了生物燃料乙醇在稅收優惠和強制性份額兩種手段同時運用情況下的福利影響,得出,二者共存時,補貼政策的受益者是化石燃料消費者而不是生物燃料消費者的結論。Tyner & Taheripour(2007a)[16]分析乙醇工業市場份額對生物燃料乙醇消費稅補貼效果的福利影響,在考慮乙醇行業和汽油行業供求彈性和替代彈性的基礎上,以稅收理論為基礎,建立了一般均衡和局部均衡模型。研究結果認為,稅收減免出現了乙醇行業和汽油行業之間的利益混合點。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乙醇生產商和汽油生產商根據二者之間的供求彈性和替代彈性,共享乙醇的補貼;在可再生燃料標準和乙醇有限的生產能力下,乙醇生產者獲得乙醇補貼的多數;隨著乙醇工業在玉米市場份額的增加,乙醇生產者的福利會有一定比例傳遞給玉米生產者;玉米生產者會將一部分福利轉移給土地的所有者;隨著乙醇生產的增加,玉米價格的上漲,玉米生產者的福利將增加;玉米價格上漲會導致土地租金的上漲。
Elobeid & Tokgoz(2008)[17]在一個多市場國際乙醇框架下(不包括能源市場),分析貿易自由化和取消美國乙醇市場聯邦稅收抵免所造成的福利影響,他們發現,通過降低乙醇和玉米的價格,貿易自由化對乙醇和玉米生產者會造成福利損失,但是卻增加了消費者的剩余。而且,消除關稅和稅收減免政策則會降低玉米生產者,乙醇生產商以及乙醇消費者的剩余。
此外,Gorter & Just(2009)[15]則從價格不確定的角度分析,得出了在原有農業補貼存在的情況下,美國燃料乙醇消費稅減免是多余的結論。Baker(2008)[18]從玉米產出不確定性的角度,分析對生物燃料乙醇實施稅收優惠的情況,其結果是福利影響具有波動性,研究結果共同表明不確定性因素對于補貼效率存在影響。
綜合以上研究發現:盡管研究的角度不同,研究方法各有差異,但都強調補貼手段的選擇存在成本差異,不同的補貼手段會導致效率的損失或者轉移。且研究的著眼點不僅關注液態生物質能廠商的利益,而且關注整個產業鏈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四、補貼方式、補貼效應與補貼成本的關系研究
Tyner & Quear(2006)[19]針對美國每加侖51美分的燃料乙醇補貼給美國政府帶來的財政負擔,最先研究了固定補貼與彈性補貼兩種補貼方式的補貼效應問題。他們以Tifany & Eidman(2003)[20]所創建的玉米乙醇生產的電子表格模型為研究基礎,運用過去l0年的月度數據,研究彈性補貼與固定補貼的補貼效應乙醇生產廠商風險和收益與政府補貼成本支出之間的關系。研究發現:“在彈性補貼的情況下,政府支出成本和乙醇生產商的風險均比較低,在給定參數的情況下,乙醇生產商的期望收益等于或者小于固定補貼的情形”。以2007年美國當時的市場情況,得出彈性補貼可以比固定補貼節約30億美元的財政補貼成本。
Tyner & Taheripour(2007b[21],2007c[22])針對美國迅速發展的乙醇工業,以及即使在油價高企的情況下,仍然保持固定補貼的補貼政策所帶來的補貼成本,進一步探討了未來多種補貼方式情景下的補貼效應與補貼成本。具體而言提出六種補貼方式替代方案。保持當前政策不變,較低的固定補貼,彈性補貼,可選擇的燃料標準,可選擇的燃料標準加彈性補貼,纖維素乙醇的激勵。研究結果認為,在2007年的市場環境下,油價在每桶60美元左右,每加侖51美分的補貼使得乙醇生產已經是有利可圖。盡管乙醇的生產增加了玉米的需求和價格,但是只要玉米價格每蒲式耳4.72美元,乙醇生產者仍可投資獲利。對于替代補貼方式的研究發現,保持當前固定補貼不變時,以玉米為原料的飼料生產和玉米出口必須進行調整,會減少玉米的使用,且飼料產品的價格會出現上漲;如果政府迫于玉米價格壓力,降低乙醇的固定補貼額,仍然會在油價較高的時候提供不必要的補貼;基于油價變動的彈性補貼,在油價高于60美元的時候即可不補貼,且均衡的玉米價格為每蒲式耳3.12美元;可再生燃料標準會增加生產的成本,在油價極低的情況下,似乎不能被接受;而將可再生燃料標準與彈性補貼相結合,則可以避免低油價情況下的風險;對于纖維素乙醇的補貼方式需要在玉米乙醇的補貼方式的基礎上進行調整。Tyner(2008)[23]對該研究提出的不同補貼方式,進一步進行深入探討,在較寬的范圍內研究未來乙醇補貼政策選擇,認為補貼政策路徑不僅取決于可再生燃料的政策目標,而且取決于政府愿意支付的補貼成本和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同時得出,當油價保持每桶100美元之上時,即使取消補貼,來自能源作物的能源生產仍將繼續。該研究對于未來補貼方式提出了理論框架和思路,但并沒有細致地估價不同彈性補貼方式下的激勵效應。
對于上述研究缺陷的進一步彌補,是Tyner et al.(2010)[24]的研究,他們基于原油價格、汽油價格、乙醇、玉米及其副產品建立局部均衡模型,對標準化的乙醇生產企業運用隨機模擬模型進行著眼于補貼政策對于企業產出效應影響的模擬分析。通過局部均衡分析得出:“彈性補貼在油價較低的時候對于乙醇企業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并不能完全消除油價較高的時候玉米價格上漲的壓力,在油價較高的時候,乙醇生產的水平依賴于市場勢力”。通過企業產出的隨機分析,得出的較為共性的結論是,“與固定補貼相比,彈性補貼能增加企業的凈現值,同時企業生產者的風險比較低,企業投資收益損失的可能性越低,往往伴隨較低的政府補貼成本。”
此外,Cotti & Skidmore(2010)[25],運用美國各州1980—2007年的數據,運用固定效應的面板模型定量分析政府補貼和稅收減免對美國乙醇工業的影響,具體分析不同州的補貼政策對于企業的選址產生重要影響,并直接影響州的乙醇生產能力。該文獻是燃料乙醇補貼政策效應研究中實證研究方面的進一步拓展。
我國盡管研究燃料乙醇補貼對企業產出的影響文獻有限,但是財稅補貼對其他產業產出影響的文獻比較豐富。較早的文獻,政府補貼多圍繞國有企業解困,最近的研究則多體現于政府參與企業的盈余管理。關于財稅補貼的文獻在農業領域比較豐富。農業作為弱質產業,政府對農業企業的財政補貼受到很多學者的關注。對于補貼能否增加企業的產出,有的認為:財稅補貼優惠政策缺乏效率,政府的扶持沒有帶來企業相關產出的增加(林萬龍、張莉琴,2004)[26];有人認為,收人補貼雖然增加企業當期利潤,但是并沒有提升企業的盈利能力(冷建飛、王凱,2007[27];王昌,2009[28]);有人認為,財稅政策優惠表明上抬高了農業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但是并未對上市公司實際經營績效產生顯著促進作用(彭熠、胡劍鋒,2009)[29]。
五、補貼政策經驗研究
國內既有文獻對于燃料乙醇產業發展的關注,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方面是在農業方面的影響,涉及糧食安全,農產品市場等農業發展問題。吳方衛等(2009a)[30]基于“與糧爭地”的視角分析生物燃料乙醇發展與糧食安全的關系,研究得出,以玉米為原料生產燃料乙醇由于受到土地要素的約束,從而對我國的糧食安全具有一定的影響,且其對車用汽油需求的替代潛力并不大,應從挖掘內部潛力與尋找替代來源等途徑解決燃料乙醇發展問題。仇煥廣等(2009)[31]研究了生物燃料乙醇發展對糧食價格上漲的影響,研究表明,“生物能源發展是近期全球糧食價格快速上漲的重要原因之一;生物燃料乙醇發展不但提高了對能源作物的需求,而且通過密切農產品與石油兩個市場的聯系,使糧食價格緊隨能源市場價格而波動;生物燃料乙醇將在未來得到進一步發展,其對糧食價格的影響也將是長期的;我國政府應當盡早采取措施以保障國內糧食安全。”孫鳳蓮等(2009)[32]運用灰色系統分析方法分析生物燃料乙醇產業發展與糧食安全關聯度中得出,“燃料乙醇發展是通過要素的流動性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糧食安全的”。通過對國內成品油定價機制和燃料乙醇補貼方面的政策調整,政府可以協調汽油價格上漲而引發的糧食安全問題。第二方面的影響是在能源產業方面的影響。丁一(2007)[33]認為:“雖然發展生物質液體燃料是解決我國石油安全問題的理想途徑,但是受土地資源量的限制,僅僅依靠生物質液體燃料的發展絕對不能完全解決我國的石油安全問題。”國家應該大力支持生物質液體燃料的發展。吳方衛、章輝(2009)[34]研究結果表明,在未來我國汽油供給日趨緊張的形勢下,生物燃料乙醇發展將對緩解汽油需求瓶頸和保障經濟可持續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我國能源安全問題的解決上作用甚微。第三方面的影響是社會生活方面的影響。吳方衛等(2009b)[34]研究表明隨著生物燃料乙醇產業的擴大,低收入者的恩格爾系數影響較大,值得關注。第四方面是環境方面的影響。僅限于對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發展對環境的影響的定性分析。
國內關于生物燃料乙醇補貼政策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國外在生物質燃料產業的補貼政策對國內的啟示。李超民、劉芳(2008)[35]和李超民(2009)[36]分析美國生物質燃料乙醇產業支持政策新變化,得出政策的變化對糧食消費結構的影響有擴大態勢,同時指出,我國要想解決石化能源問題,解決發達國家提出的所謂碳交易難題,應逐步加大在生物質燃料開發方面的投入,對投資、研發等進行財政補貼。朱行(2007)[37]則對巴西的生物燃料乙醇支持政策研究,認為巴西《國家酒精計劃》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石油替代計劃,強制性地促進了巴西生物乙醇的發展。劉賀青研究菲律賓生物燃料政策演變,發展現狀,存在問題,指出菲律賓生物燃料政策在生物燃料法的基礎上注重漸進地發展生物燃料,保障生物燃料質量,給予稅收優惠并多渠道融資,注重生物燃料信息化建設和宣傳,以及部門間合作,其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劉賀青,2010a[38];劉賀青,2010b[39])。此外,許多學者對對美國、歐盟、巴西以及中國生物燃料產業政策目標,政策法規方面進行比較研究(李先德等2008[40];朱行,2008[41];程景明等2008[42];仇煥廣等2009[43])。曹俐、吳方衛(2010[44]、2011a[45]、2011b[46])對中美、中歐、以及巴西等國家的補貼政策進行深入梳理,郎曉娟等(2009)[47]對中國生物燃料乙醇政策演變進行了總結,國內基于中國生物燃料補貼政策研究較少,但深層次研究明顯不足,尤其在補貼政策效果評價,效應分析,補貼方式與補貼成本的探討方面鮮有研究。
六、簡要研究述評與未來研究趨勢
(一)目前國內外研究,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征:
1.國外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補貼支持政策主要研究補貼政策的經濟社會影響,基于政策目標的政策設計較少;
2.政策研究定性研究較多,定量研究不足,國外的定量研究也以數理模型推演和數值模擬多見,實證研究欠缺,且國情與我國有較大差異。
3.基于我國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補貼政策的深層次研究較少,尤其缺乏補貼政策效應、補貼方式與補貼成本的研究探討。
(二)未來研究趨勢
關于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發展的補貼支持政策研究在未來將呈現以下四個趨勢:
1.隨著時間的推移,數據的不斷積累和完善,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補貼政策的研究在定量研究方面逐漸增多,對于政策制定的精確性和預見性會逐漸增強。
2.補貼支持政策的一般均衡分析會更加深入,即液態生物質能源補貼支持政策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會立足多領域,多部門的綜合分析。
3.由于第一代液態生物質能源發展的局限性,對于第二代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補貼支持政策的研究將成為重點。
4.面對液態生物質燃料產業發展面臨的成本、技術等瓶頸問題,對于該產業實現技術突破與創新,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激勵機制的研究將成為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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