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2014年以來,省及各市縣財政通過預算安排、整合相關資金,設立了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對秸稈還田、綜合利用以及秸稈歸集收儲體系建設等進行獎補,對于促進秸稈禁燒、改善空氣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擴大支出范圍現象,個別地方存在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用于與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無關的其他開支等問題。根據財政部有關通報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配套資金
1.各地要嚴格按照《安徽省農作物秸稈禁燒獎補辦法》(財建〔2014〕584號)規定,足額落實配套資金。省財政對皖北三市九縣及大別山片區補助70%,對合肥、蕪湖、馬鞍山、銅陵市補助30%,其他地區補助50%,其余部分由市、縣財政足額配套,市、縣承擔比例由各市確定。各地要統籌安排自有財力,將配套資金納入本級年度預算。對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的市、縣,省財政將相應扣減省級獎補資金。
二、明確資金使用范圍
2.省以上獎補資金專項用于秸稈綜合利用支出,各地要重點用于農作物秸稈還田農機具購置和作業,秸稈發電財政獎補,推廣玉米免耕直播技術,秸稈飼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秸稈沼氣技術推廣及秸稈氣化工程技術研發和試點推廣,秸稈成型燃料生產和爐具推廣,秸稈工業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秸稈歸集收儲體系建設等,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經費等方面支出。中央獎補資金結轉結余各地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省獎補資金當年結轉結余,各地要按照省有關規定,積極盤活存量,收回預算或統籌安排使用,嚴禁長期結存。
3.各地配套資金可根據當地秸稈禁燒工作實際,適當安排用于與本地秸稈禁燒直接相關的工作保障性開支。具體由縣制定辦法并報市批準,規范界定開支范圍,嚴格資金使用管理。
4.各地要不斷提高秸稈產業化綜合利用水平,進一步優化資金的使用結構,重點支持秸稈綜合利用龍頭企業、秸稈產業化園區建設,以及鄉鎮、村秸稈收儲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獎補資金的導向作用。各縣要制定秸稈產業化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報市批準、省備案。
三、進一步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5.各地要按照中央及省有關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當地秸稈禁燒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本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從制度上對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監督、管理實行全流程控制,堵塞監管漏洞。
6.各地要切實加強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資金財政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確保專款專用。做到中央、省補資金與市縣配套資金分賬核算、分別列支。各級資金使用時,均應明確具體使用科目和項目。鄉鎮財政所要確定專人負責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的賬務處理和日常經費管理工作。
四、壓實工作主體責任
7.市縣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組織實施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加強資金管理。要明確界定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進一步壓實鄉鎮及發改、環保、農業等相關部門資金使用的主體責任,財政部門資金監管的主體責任、審計等部門審計監督的主體責任。
8.各地要將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資金列入財政績效評價、財政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的重點內容。每年各縣要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的自查工作,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各市對所屬縣要進行重點檢查,以市為單位形成檢查報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報省財政廳。省里將根據各地檢查情況開展重點抽查。各地資金使用績效情況,作為下一年度分配獎補資金的重要因素。
9.省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各地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資金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和重點審計,對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和擠占、挪用或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獎補資金的,一經查實,各地要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法規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修訂本地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獎補資金的管理辦法,并于2017年2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農委、省發改委和省審計廳備案。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審計廳
2017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