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通字〔2017〕3號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群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唐山市秸稈垃圾禁燒管理辦法(暫行)》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現就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圍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含落葉、枯草等)。全市各單位和全體市民都要遵守禁燒規定,并主動勸阻、制止和舉報露天焚燒秸稈、垃圾行為。
二、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是轄區內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廣泛宣傳禁燒工作的意義和要求,使禁燒工作家喻戶曉,建立區域聯動、部門協調、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行政村(社區)具體落實的綜合防控機制,加強巡查執法,把禁燒工作落實到位。
三、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要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實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禁燒監管包片包戶制度,把禁燒工作責任細化到田、責任到人。
四、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禁燒工作的協調、檢查、督導。黨委農工部門負責牽頭、動員和督導,環保部門負責監測和執法,農業部門負責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部門會同環保部門開展執法工作,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交通部門負責道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禁燒工作。
五、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含落葉、枯草等)的,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責成環保或***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依法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由于農業經營主體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等處理不及時致使他人露天焚燒,沒有找到焚燒當事人的,可依法對農業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可由***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于出現露天焚燒問題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及有關部門,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對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給予政紀處分、誡勉談話、約談等處理措施。對于露天焚燒問責不力、屢查屢犯、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市監察局追究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